12月7日,医政医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为转载消息。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在《通知》提出的三项要求中,明确了两个时间点:
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参加
其中,《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强调,“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评价共分9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五)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六)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七)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八)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附:电子病历系统整体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基本要求
此外,《管理办法》提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5级初核权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权限,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在时效性上,《管理办法》提出,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其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按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来源:http://www.nhfpc.gov.cn/yzygj/s7659/201812/3cae6834a65d48e9bfd783f3c7d54745.shtml
(编辑:何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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